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量: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淮北市建筑装饰协会。英文:HUAIBEI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缩写:HC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设计、施工、以及相关装饰材料、家具的加工、生产、代理销售、中介服务、检测治理等相关企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主要宗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本行业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自律诚信,为促进全市建筑装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美好淮北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淮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66号弘阳家居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的管理。
(二)对全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方向和规划,供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会员单位等决策参考。
(三)组织会员积极开展建筑装饰行业有关学术、技术、产品、经济信息交流,产品展览、展示等活动,积极组织会员相互走访、交流、增进了解,加强合作,使不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推动我市建筑装饰行业的不断发展。
(四)积极开展建筑装饰行业相关人才的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我市建筑装饰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切实维护会员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装饰行业经营及服务纠纷,提升行业服务的整体满意度。
(六)指导我市建筑装饰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竞争机制的形成,进行建筑装饰工程和产品评议,推动我市建筑装饰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打造更多的精品工程,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
(七)编辑出版刊物、杂志、手册、教材等有关学术、技术、产品、服务的信息资料,通过现代化推广手段,加快行业信息流通。
(八)自愿承担政府交办的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自愿承担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为政府排忧解难。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如协助政府编制有关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程、组织开展行业竞赛等,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生产、营销、服务、中介、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和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第九条 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表决通过;
3、由本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发放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法人代表或会长同意,由协会办公室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办公室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出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办公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须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选派的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行使理事权利,该理事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任时,其理事权益也随之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组织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1 名。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 3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最多 6 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本会创办的经济实体所得的税后利润;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淮北市建筑装饰协会
第三届理事会
2019年12月19日
下一篇:没有了